澳门新葡新京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2019年7月10日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吉鑫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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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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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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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葡新京生态环境局关于浙江吉鑫祥叉车制造有限公司年产1万台叉车、牵引车以及年产2万台仓储叉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许可决定书 |
台开环建〔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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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0日 |
附件 |
公告期为2019年7月10日至2019年7月22日(7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